【省部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者:吕筱文发布时间:2022-09-16浏览次数:82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科技厅印发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改革完善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不断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近年来有序实施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19条”“松绑+激励20条”“包干制”试点三轮改革,初步构建起了符合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新机制,一些长期困扰科研人员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20218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2132号文件,从七个方面提出了自主权下放更多、激励力度更大、服务管理措施更优、让科研人员获得感更强的25条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进一步优化了资金管理流程,下放了资金调整权限,推动了预算编制精简提效,赋予广大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按照“突出重点、权责明晰、放管结合、注重绩效”的原则,省科技厅在系统总结前三轮改革经验基础上,按照鲁政办发〔20226号文件要求,通过征求意见、部门会商,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并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43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对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资金来源和构成、资金使用和管理各方职责等做了明确界定。

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共3条。主要明确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包括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包干制”实行定额资助,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共7条。主要明确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要求,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对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预算编制做了具体说明,合并了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共16条。主要明确了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资金拨付进度、资金调剂与结转、负面清单等。

第五章绩效评价,共4条。明确了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方式,强化了结果应用,规范了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6条。明确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各方职责。

第七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对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专项和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有关名词解释

(一)事前补助

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活动等所需成本,事前直接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事后补助

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三)直接费用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支出范围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执行。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 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间接费用

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经费。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省级财政资金中设备购置费按程序进行了调整,如间接费用超出了比例上限,项目承担单位应据实对间接费用进行调整;如间接费用未超出比例上限,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是否调整间接费用。

(五)科研财务助理

是指熟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财务报销和决算、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工作人员。

(六)管理专业机构

是指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为资金预算申报和评估、绩效评价等提供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