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山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使命,以服务党委、政府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科技创新智库为抓手,重点围绕全省科技创新相关领域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专业研究。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开放协同、应用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基地的认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等为基地主管部门,负责所主管基地的推荐、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基地顺利开展软科学研究提供必备条件,支持基地与党委、政府部门建立决策需求对接和成果转化应用渠道,配合省科技厅、基地主管部门做好基地的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地依托单位原则上为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基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研究取向,具有明确的软科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在全省同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权威性,取得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其中,成果被省级以上决策部门应用的,可作为认定优选条件。
(三)基地负责人为依托单位的全职人员,或为与依托单位签订工作协议的相关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具有较高软科学研究能力,三年内以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省级以上软科学研究或决策咨询类项目,或实践经验丰富,在项目应用领域具有10年(含)以上省级决策部门工作经历。
(四)基地具有较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5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的研究人员。鼓励以不同形式,吸引省内外高层次同行专家参与基地建设。
(五)基地具有科学的建设规划、规范的管理制度、必备的软硬件基础设施等。
(六)基地依托单位和研究团队符合科研诚信管理和科研伦理要求。
第六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基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基地依托单位和基地负责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建议,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认定。
第三章 建设运行管理
第七条 基地建设运行的主要任务:
(一)决策支撑。面向党委、政府决策需求,围绕特色研究方向组织开展高水平的软科学研究。根据工作需要承接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临时性、紧急性等研究任务。
(二)团队培育。集聚和培养软科学研究人才,注重培养高端智库专家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
(三)学术交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沙龙、学术研讨等活动,集聚各类高层次专家来鲁交流,打造相关研究领域的政产学研金服用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基地年度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年度建设任务的进展情况、决策建议提出及采纳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九条 基地名称、依托单位、负责人、研究方向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基地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地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研究团队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交流材料等)发表或呈阅时,应将基地作为署名单位(之一)。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形式对基地进行支持。根据基地年度报告等情况,对建设任务完成和服务决策较好的基地在项目支持数量和支持额度上给予一定程度倾斜。
第十二条 鼓励依托单位通过设立专项经费或提供场所、管理服务、人员配置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发展。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期满由省科技厅对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 基地绩效评价坚持以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全面准确反映研究成果的创新水平、咨政建言实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绩效评价运用用户评价、同行评议、社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管理运行、特色科研活动开展、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对经济社会影响以及依托单位保障条件、经费支持等情况。
第十五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省科技厅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支持并组织依托单位对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省科技厅将采取限期整改、撤销基地资格等措施,并按相关规定计入科研诚信记录:
(一)无故未按期开展研究工作或中止建设;
(二)有研究活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依托单位履行建设职责严重不到位;
(四)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规定;
(五)其它严重影响基地建设运行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鲁科规字〔2011〕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