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07〕8号)精神,为表彰奖励我省社会科学领域有突出贡献的老专家学者和学科新秀,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促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年龄在65周岁(截止申报年份的12月31日,含申报年份)以上的山东省人文社科类社团(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省社科类社团)、省内高等院校、党校、干部学院、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符合规定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可评选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年龄在35周岁(截止申报年份的12月31日,含申报年份)以下的山东省人文社科类社团、省内高等院校、党校、干部学院、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符合规定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可评选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
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副省级以上同志),除编制在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并以教学和科研为主的人员外,不参加此项评选。
二、评选条件与标准
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学科新秀奖参评人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密切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做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显著的社会效益,有良好的学风和文风,学术道德端正,成果突出。同时须分别达到如下标准: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工作成绩突出,获得过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直部委厅局级部门以上、高等院校校级以上奖励;研究成果丰硕,在某一学科领域做出重要贡献,被公认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获得过5项以上(含5项)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其中至少有一项省部级社科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首位人员。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工作成绩突出,获得过市地部委局级以上部门或高等院校中层部门、单位以上奖励;科研成果显著,有较大发展潜力,所在学科的研究水平处在本学科前沿领域,被公认为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正式出版、发表、完成过5项以上(含5项)重要科研成果,获得过至少3项以上(含3项)市厅级(省教育厅、省人事厅以及社科类省级学会、市或大企业社科联等)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其中至少有一项省部级社科成果奖首位人员。
三、评选步骤与方法
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每年评定一次。
(一)申报要求
奖项的申报渠道及要求为:
1、组织推荐申报:先由参评人向所在单位申报参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然后按要求填写《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申报表》、《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申报一览表》或《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申报表》、《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申报一览表》。
2、组织审批:根据个人申报情况,由各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标准组织初选,并将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推荐意见。经单位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社科联。
3、每个单位(省社科类社团、市、大企业社科联、高等院校、干部学院、省市委党校、社科研究和管理单位)每年度限报突出贡献奖和学科新秀奖各一人。
4、报送单位需交申报人的《申报表》和《申报一览表》各一式二份(附个人照片2张),成果原件2份(论文类成果原件1份、复印件1份,限报5项以上10项以内代表成果),工作业绩获奖证书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限报10项以内代表成果);如有成果等相关资料介绍,须统一格式装订成册,并按所附材料标明首页、目录及有关资料,音像类资料可附光盘。
5、推荐材料要反映真实情况,推荐文字要准确、简明、写实,突出业绩贡献、成果创新和社会效益。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要注明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发表刊物名称,合著的要注明位次;获奖成果要注明获奖时间、颁奖部门、获奖名称、等级和位次等。
(二)受理部门与时限
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奖项受理工作,由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组织联络部;每年年初统一受理报送的材料。
(三)评定方法
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评选,采用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组织的评审会议评选和由省社科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人事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审中,由全体评委认真审核材料后,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方为通过。评选结束后评审通过人员要在省级媒体和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如无异议,由省社科联组织人事部门对评审通过人选进行考察。考察中如没有发现新的问题,由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办公室确认并报省评委会备案,于适当时机颁奖。公示期中如有异议,经省评委会办公室核实并确认异议属实,即报评委会审核,撤销其奖项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奖项申报。
四、评委组成与组织考察
(一)评选阶段
1、根据需要,从省有关部门遴选有人文社科管理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文字水平的相关管理人员参加评审会议,总人数不超过20人。
2、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名单。
3、评审委员实行轮换、回避制度。连续三次参加评选会议的评审委员,除特殊情况外,应间隔1-2次后再参加评审会议。被推荐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参与当年度评审会议。
4、除省社科联驻会负责人外,其他每单位评委不超过1人。
(二)考察阶段
1、由省社科联组织考察组,考察评审会议通过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2、考察结束,对每位考察对象写出考察报告,报省评委会备案。
3、参加评审和考察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评选纪律,坚持公道、正派、清廉,严禁拉选票、收受好处等不良风气。
五、成果奖励与管理
(一)两个奖项每年评选各不超过5名,宁缺毋滥,可以空缺。
(二)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代表省政府向获奖人员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
(三)公示期后如发现获奖人员有严重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将追回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奖项申报。
(四)参评人获奖后,所报参评成果均由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办公室存档,不再退还本人。
(五)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均为一次性奖励,不与其他待遇挂钩,不得重复申报;可作为对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评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博士点、硕士点,申报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权属于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