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人才、科技合作、“一事一议”、应急专项以及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农业良种工程、军民融合、软科学等。专项任务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下设课题。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省级财政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各项目科技创新研发活动。其他来源资金包括省级以外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并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省科技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定绩效目标,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进行监控。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日常使用、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包括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有关专项任务可采取经费“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
第六条 事前补助项目资金一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支出范围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执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采用经费“包干制”的实行定额资助,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事后补助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编制绩效目标表,并在项目评审时确定补助资金额度。事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相关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其中用于研发人员及团队奖励资金不超过50%。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明确各类资金来源。其中,直接费用中除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
第九条 对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和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申报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第十条 省级财政资金列支的间接费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所获省级财政资金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不超过25%。
(三)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
(四)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60%。
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按以上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一条 按第十条规定核定的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分配时应与项目参与人员的实际贡献挂钩,并重点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对联合申报项目,间接费用在限额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各参与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所获省级财政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合并实施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允许申报单位在预算评审时对经费测算说明进行补充。预算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回避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时,应将项目预算、财政经费资助额度、经费支出进度安排、任务实施及绩效目标表等纳入任务书内容,按规定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或参考。
第十四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申报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省科技厅后,省科技厅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结合项目预算评审、支出计划等,确定资金拨付进度及额度,跨年实施项目可通过分年度方式拨付资金。首笔事前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到位。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在资金到位后30日内将相关经费拨付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向外转拨省级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合规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设置固定岗位、高校毕业生劳务派遣、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第三方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按规定为每个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项目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从省级财政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会议、差旅、科研条件保障性费用,可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真实合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支出范围和标准。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出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鲁财科教〔2022〕11号)所列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省级财政资金确需调剂的,在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中设备费、参与单位间费用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其他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使用。设备购置费按规定调剂后,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费用的调整不得突破比例上限。项目预算总额增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负责人变更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执行中重点研发计划整体及各专项任务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确需调整的,由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内提出调整建议,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涉及年度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配置框架任务调整的,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使用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项目急需科研设备和耗材采购情形,建立非招标采购绿色通道,充分运用自行组织采购、预采购等机制,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随当年报告一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资金、账目及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审核后,出具项目撤销或终止的意见,确认并收回相关资金,按规定交回财政国库。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审计资金应包含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财务审计,由其出具项目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科技厅适时组织抽查。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采取自主或委托的方式,在项目实施期满后,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核定项目省级财政结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并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结题或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由省科技厅收回,按规定交回财政国库。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采取反馈与整改、完善政策、与预算挂钩、激励约束等方式强化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贯通协调,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减少过程检查,对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难以定性的问题,结合动机态度、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鼓励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对尽职无过错的人员免于问责。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自行组织或委托管理专业机构,适时对项目主管部门尽职履责,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并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价和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内控制度要求,统筹科研和财务力量做好项目各环节服务保障,对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实施动态研判和预警提醒,建立健全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三十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所有参与人员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惩戒性措施。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管理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承担单位、专家和项目所有参与人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专项任务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下设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3日。原《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9〕2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