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沙龙(第108期)】我国体育纠纷解决创新与运动员权利保护

发布者:王晓琼发布时间:2026-11-06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活跃学术氛围,激发青年学者学术兴趣,加强青年学者的跨学科交流,促进青年学术团队建设,第一百零八期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学者学术沙龙活动于11月4日成功举行,内容总结如下。

2026年11月4日,由学校文科建设处主办、文法学院承办的第108期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学者沙龙在南堂312举行,主题为“我国体育纠纷解决创新与运动员权利保护”。西安体育学院张恩利老师、山东大学田蒙蒙老师、我校文法学院张民兴老师、体育教学部刘力豪老师先后作主旨发言,沙龙由文法学院董金鑫老师主持,文法学院部分硕士研究生到场参与。

董金鑫老师对到场嘉宾致以欢迎和感谢,并对各位发言人作了简要介绍。他指出,本期沙龙聚焦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运动员权利的保护,既关涉实体权利的确认,也关涉救济渠道的打通。

张恩利老师以“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保护”为题,主张以全周期保障为主线重构运动员权益体系。他将运动员职业生涯划分为职业准备期、职业进入期、职业维持期和职业退出期四个阶段,指出当前立法多侧重保障现役编制内运动员,业余训练阶段与退役之后的权利保障仍是薄弱环节;结合男排主力队员猝死仅获赔30万元、体制内保险赔付上限仅30万元等实例,分析了运动员在健康保障、文化教育、社会保险和退役安置方面存在的现实困难;在梳理《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至2022年修订的演进脉络后,提出涵盖教育、职业规划等十二项内容的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清单,并主张从法治、政府、行业、社会四个维度构建全周期保障架构。

田蒙蒙老师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视角,讨论了体育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分适用。其就《体育法》第九十二条作了规范分析,指出该条将体育仲裁的范围限定于兴奋剂处罚、运动员注册交流等具有准公共权力属性的管理性纠纷,并在第二款中将劳动争议与商事纠纷排除在外;进而提出应以运动员与俱乐部、体育局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起点,先定性、再找法,在实体上坚守劳动法的权利底线,在程序上尊重体育仲裁的优先适用,并推动其与劳动仲裁、司法审查和国际体育仲裁相衔接。

张民兴老师以“运动员数据财产权”为题,首先梳理了个人数据在本体与表征两个维度上的保护路径,进而提出运动员数据在主体、内容与后果三个方面的特殊性:它既是职业性劳动的产出,又可作为竞技优化、观赛改良与商业开发的生产资料,一旦受损还会波及续约谈判与竞技策略。在评介肯定财产属性与否定财产属性两种学说之后,其倾向于否定路径,理由是赛场成绩数据天然公开、难以排他,且所有权转让后无法阻断后续伤害,因而主张以信息与隐私保护替代财产确权。

刘力豪老师则将视角转向国际体育治理,梳理了俄罗斯自反兴奋剂问题至俄乌冲突之后所受体育制裁的两个阶段,指出制裁依据已从“你做了什么”转向“你是谁”,参赛资格的剥夺对处于黄金期的运动员具有不可逆的损害,规则实际上已成为政治化环境下的博弈工具,因而有必要增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在国际纠纷解决中的话语权。

在互动环节,与会师生围绕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清单的规范依据、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合理扩张、运动员数据的许可利用机制以及“停训停赛”的举证难题等问题进行了提问交流。

本次沙龙是文法学院体育法学研究方向的专题学术交流活动,既搭建了兄弟院校之间青年学者的对话平台,也深化了对体育法学与劳动法、数据法、国际法交叉问题的认识,对推进我校体育法学特色研究和青年学术团队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文科建设处

2026年11月


文字:姜悠然

摄影:安义洲

责编:王晓琼

审核: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