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石大人文讲坛(第08期)】 “关于善意取得的几个问题”成功举办

发布者:张宁珊发布时间:2024-07-16浏览次数:116

415日下午,“石大人文讲坛”第8期于逸夫楼一楼报告厅顺利举行。山东大学荣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明瑞应邀作题为“关于善意取得的几个问题”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文法学院院长王学栋主持,文科建设处副处长金玉洁、法学系教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部分本科生参加本次讲座。郭明瑞教授以《民法典》第311条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专门规定为探讨起点,提出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别方式。从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层面看,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对此,郭明瑞教授从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构成条件,善意取得规则的扩张与限制以及善意取得规则适用的后果四个层面展开讲解。

讲座伊始,郭教授指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障整体交易安全、交易效率和总的财产秩序而创设的法律规则,其目的是为了衡平财产所有权人以及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随后,郭教授谈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存在两个前提条件。其一,财产处分人须是无权处分,有权处分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其二,财产处分人转让财产的转让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在此基础上,郭教授结合《民法典》具体条文详细讲解了善意取得的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须为善意。关于如何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目前学术界存在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两种观点。第二,财产让与人以合理价格转让财产。这是因为只有有偿转让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以合理价格转让是判断受让人善意与否的标准之一。第三,财产交易须已全部完成。即不动产已完成登记,动产已完成交付。对于登记要件中是否包括特殊动产登记的问题,郭教授认为不应将其包括在内,因为特殊动产在物权登记的效力问题上产生的是登记对抗的法律效果。

(摄影:王星瀚)

在讲座中,郭教授结合具体案例提到了对于善意取得规则扩张与限制的理解。在善意取得规则的扩张方面,善意取得规则仅能扩张到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领域,并且仍应满足设立他物权的人不享有设立他物权的处分权、受让人善意、交易价格合理以及财产交易已经完成的要件。在此,郭教授延伸讲解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和效力问题。在善意取得规则的限制方面,不能流通物和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但是理论界对此存在一定争议。最后,在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层面,郭教授从三个角度展开阐述。第一,受让人取得受让权利。第二,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第三,真正财产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已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其赔偿标准的设定应根据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如果处分财产的价格低于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标准应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主;如果处分财产的价格高于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应以财产的实际交易价值为标准。

(摄影:王星瀚)

在互动环节,郭教授对于在场同学提出的离婚冷静期、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等问题进行逐一分析与解答。善意取得规则的运用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动态安全保护的权衡与取舍,是深入学习和把握民法物权体系的重要切入点。通过本次讲座,在场同学不仅深入理解学习了我国《民法典》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并且进一步开阔了学术视野和提升了学术眼界,为后续民法学习以及加深学术探索提供学理思路。讲座最后,文法学院院长王学栋教授再次感谢郭明瑞教授莅临现场予以倾囊相授。本次“关于善意取得的几个问题”的学术讲座兼备哲学思辨性和专业启迪性,干货满满且理论韵味十足,为同学们畅享学术盛宴提供宝贵契机。

(摄影:王星瀚)

郭明瑞,山东招远人,山东大学荣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任教于北京大学、烟台大学、山东大学。曾任烟台大学校长,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山东省第九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第三届山东省政府法律顾问。

(文:张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