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山东省第三十五届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展示(文法)

发布者:王晓琼发布时间:2022-01-06浏览次数:563

【奖项背景】

山东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是由山东省政府颁发的全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最高奖项,是衡量省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依据。

2021年度我校共有6项成果获奖,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4项。

【获奖成果名称】

成果一: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研究

成果二:秦简虚词及句式考察

【奖励级别】三等奖

【获奖人员】成果一:董金鑫    成果二:伊强

【所属院部】文法学院

成果一:第一完成人简介】

董金鑫,男,汉族,19859月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副教授、自贸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法博士。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山东省研究生教改项目等研究项目十余项,独立位次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项、青岛市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厅局级科研奖励二十余项。出版《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研究》《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法院地国的适用研究》等学术著作多部,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等中外文刊物发表论文、译文六十余篇,其中CSSCI收录三十余篇,有五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成果一简介】

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研究

一、主要内容

成果《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研究》一书由紧密相连的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直接适用法的基础问题,主要解决直接适用法在理论层面上的困惑,包括基本内涵和发展历程两章;作为从理论层面到应用层面的过渡,第二部分是直接适用法的本体问题,包括判断标准和领域分布两章;第三部分是直接适用法的前沿问题,主要探讨直接适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对管辖的影响以及在域外的承认两章。就研究思路,该成果首先拟对直接适用法的基础内容进行归纳总结,从中得出各国在该问题上的分歧与共识;其次,结合民法公私法理论重点引入实体法标准,为本体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最后,在初步得出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前沿问题,对直接适用法的判断标准和领域分布进行反思。

二、创新程度

该成果的创新在于以问题为导向,选取跨学科的视角,创造性地运用民法中的公私法理论分析国际私法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现象。即将解决公私法冲突的转介条款融入直接适用法制度当中,不仅对现有的法律选择适用理论有所发展,而且为民法和国际私法共同应对管制性立法带来的复杂法律问题提供帮助。由此,该制度既要赋予直接适用法在冲突法层面的适用资格,又要用以判断其在实体法层面的适用结果,一并处理国家法冲突和公私法冲突。就适用资格和适用结果的关系,实体法上的适用结果构成确立冲突法上适用资格的判断标准,冲突法上的适用资格又是达到实体法上适用结果的前提条件,二者互为因果。

三、综合水平

作为国内第一本系统研究中国直接适用法理论和实践的专著,该成果在设计直接适用法制度时引入民法中的公私法理论,实现了学科间的交叉融合,这及时填补了中国国际私法学科体系上的研究空白。作为同名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最终结项成果,其出版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曾获第25次山东省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33次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该年度法学类参评成果唯一一项)等学术奖励。此外,该成果的内容曾发表在《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现代法学》《中国海商法研究》《民商法论丛》《暨南学报》等国内知名学术刊物以及Cambridge Journal of China Studies、《一国两制研究》等境外学术刊物上,其中CSSCI收录10余篇,3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四、研究难度

作为公认的国际私法领域最具争议的话题,直接适用法的研究具有较大的难度。为系统解决这一困扰国际私法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该成果还创造性地打破实体法和冲突法之间的固有界限,实现二者的统一结合。就理论体系的构建,其运用《民法典》作为实体强制规范分类的参照物,将直接适用法在实体法层面所表现的强制性规范限于公法的范畴,进而探讨此类公法性强制规范在涉外民事关系所引发的特殊类型的法律冲突,最终基于冲突的特殊性确立国际私法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单边选法方法。就判断标准的设置,除继续坚持传统的冲突法标准外,该成果从实体强制规范对合同效力的民法解释当中获得启示,即重点发挥贯穿公私法体系的转介条款在直接适用法判断中的作用。在论证层面上环环相扣,这表明该成果具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和学术启迪。

五、成果价值

(一)理论价值

从冲突法的角度,该成果认为直接适用法突破了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到连结点的选择这一传统的双边选法模式,亟需确立判断标准和分布范围,以防止被法院和仲裁庭滥用;从实体法的角度,直接适用法构成如何解决跨国交易背景下各国公法强制规范在私法层面发挥作用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涉外管制立法在各国的大量出现使得公法强制规范通过何种途径作用于合同效力从一国法的范畴扩展到多国法律体系的适用冲突,特别需要解决使合同效力产生瑕疵的本国直接适用法与维护交易关系的外国准据法之间的矛盾。总之,该成果不仅丰富了现有的冲突法选法理论,有益于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完善,还为正确理解《民法典》第153条下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增添了国际私法视角,以此为在《民法典》颁布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民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提供了帮助

(二)应用价值

在学理推广层面,该成果的主要观点可以为编纂我国国际私法教材当中的直接适用法部分所援用。在规则制定层面,该成果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为我国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的判断制定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就涉外司法审判实践,该成果有助于裁判者正确理解《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含义,增强当事人对我国涉外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预期,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保护私人合法利益和维护国家重要公益的有机统一。最后,考察其他国家对待我国直接适用法的态度,不仅有助于维护我国国民在对外交往中的合法权益,对合理限定我国直接适用法的适用范围也有助益。

 

成果二:第一完成人简介】


伊强,男,汉族,19768月生。现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教师。201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历史学院,获历史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古文字学、古代汉语与秦汉史。已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主持承担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各一项。



成果二简介】

秦简虚词及句式考察

《秦简虚词及句式考察》一书,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08JZD0036)成果之一,收入“秦简牍研究”丛书,201712月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秦简资料大量出土,为文字学、历史学、语言学、思想史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研究资料。秦简的语法研究,也持续引起研究者的关注。本书从虚词及句式两个方面,对2013年以前刊布的秦简资料做了全面而深入的考察与研究,同时也对其中一些有特点的语法现象做了比较深入的专题探讨。本书共八章,第二至四章是对秦简的几类虚词做了详尽的梳理考察,第五至八章则是对几种句式的专门讨论,目录如下: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秦简的介词

第三章   秦简的连词

第四章   秦简的助词

第五章   秦简的问句

第六章   秦简的判断句

第七章   秦简的被动式、处置式和使令式

第八章   秦简的“弗”字句

本书充分利用前沿的理论方法,全面考察了秦简中的虚词和几种句式,并对一些较为具体的语言现象做了深入的探讨,得到了一些具有创新性的结论。如本书第二章第四节对“处所成分”及“秦简中的‘可’和‘可以’”的讨论,再如第四章通过对秦简中“所”、“者”的梳理研究,指出“秦简中‘所’字的用法中,名词用法的比例明显比传世秦汉古籍要高。在表处所时,‘动·所·名’和‘所·动·名’两种结构在传世文献和秦简中的使用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二者虽然有时候可以互换而意思不变,但‘动·所·名’应当是‘动·所’表意更明确具体的发展结果。”这样的创新之处还有不少。总体而言,本书做到了对研究资料的较为全面的占有,并对学界已有的成果做了全面的吸收,在研究方法上也立足学术前沿,得到了学界较高的肯定。

本书在研究上的一大特点,是将语法研究与具体的词句的释读结合在一起。如通过语法方面的梳理分析,对“作为文书名的‘过所’一词”的语源问题做了深入讨论,认为“过所”是经过重新分析或误读,把“谒移过所县邑门亭河津关”一类文句理解为“谒移过所(于)县邑门亭河津关”而成(详见第四章第一节)。又如对“爯某处”(第二章第四节)、“同能而异”(第三章第二节)等语句做了深入辨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汉语史研究方面。上古汉语的语言研究而言,出土资料有其“同时性”的特点,因此学界也越来越关注这些出土文献。本书是对秦简虚词及句式的较为全面的考察,同时也注意与传统文献的纵向及横向的对比研究,并且总结归纳出了一些与传世文献不同的重要语法特点,对汉语史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二是简牍学研究方面。简牍学研究涉及语言文字学、历史学、思想史等诸多方面,而对文本的正确解读则是所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本书在语法分析的同时,注重对简文词句的释读,提出了一些较有价值的意见或观点,对正确解读简牍有重要参考价值。